浑江区纪委区监委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 浑江区纪检监察网 >> 业务动态 >> 法纪知识 >> 正文

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68

 

第六章  复议复查

     第三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党内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复查。对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议复查,自收到《党内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有关党组织应当自受理复议复查或者申诉申请后9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级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受理复议复查和申诉的党组织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问责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问责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三)原问责决定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重新调查或者责令原问责决定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四)原问责决定事实清楚,对问责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或者适用有关规定有误的,可以直接变更问责方式。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白山市浑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白山市浑江区监察委员会


规划设计:浑江区纪委宣传部 内容保障:浑江区纪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孝德网络工作室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 邮政编码:134300 备案编号:吉ICP备08100318号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