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启动问责依据;主要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对象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当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问题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的,应当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者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批评教育、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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