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问责的党组织名称、隶属关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姓名、年龄、民族、职务、级别等基本情况,或者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姓名、年龄、民族、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级别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应当进行问责的行为事实;
(三)问责方式和依据;
(四)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给予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已调离或者退休的,问责调查机关应当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党内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问责对象和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回避。
第三十四条 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上一级党组织决定。调查人员的回避,由问责调查机关决定。问责调查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发现参与调查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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