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纪委区监委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 浑江区纪检监察网 >> 业务动态 >> 法纪知识 >> 正文

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66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的;

    (三)拒不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党内问责的情形,但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紧急情况下有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白山市浑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白山市浑江区监察委员会


规划设计:浑江区纪委宣传部 内容保障:浑江区纪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孝德网络工作室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 邮政编码:134300 备案编号:吉ICP备08100318号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