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纪检机关应当将问责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问责调查机关应当制定《党内问责决定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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