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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71

 

     (一)批评教育。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轻微的,应当通过提醒谈话或约谈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影响期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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