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党组织或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人员行使批准权的,行使批准权的人员视为批准人。
承办者一般指具体承办工作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
第四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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