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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63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无法认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事故,责任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查实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成立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开始,调查组一般应当会同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问责对象谈话(问责对象是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除外),宣布启动问责调查和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当认真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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