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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56

 

    第十三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因指令、干预,导致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出指令、干预的党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导致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后果的,承办者负直接责任。

    承办者未经批准人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的,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承办者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上级党组织改变下级党组织意见,导致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产生不良后果的,上级党组织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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