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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55

 

    第九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不认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署不传达不学习,不安排不落实,不督促不检查,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对查处违纪问题态度不鲜明不坚决,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出现明显偏差,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腐败问题不断滋生蔓延的;

    (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正常开展,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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