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不认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署不传达不学习,不安排不落实,不督促不检查,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正常开展,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