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贯彻执行新发展理念以及省委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经济工作任务等不认真不负责,或者违背经济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盲目决定经济发展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在推进政治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认真不负责,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发生重大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事件的;
(四)在推进文化建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弱化,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严重滞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得不到有效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得不到有力弘扬,文化阵地失守,舆论导向发生严重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