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推进社会建设中,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认真不负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认真不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七)处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六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