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坚决,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等工作制度不落实,应当部署、检查的工作没有部署和检查,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多发,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突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插手、干预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不到位,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