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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51

 

    (三)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领导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放松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没有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的。

     第八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纠正、查处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对抗组织、欺瞒组织等违纪问题多发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对党不忠诚老实、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违反规定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等违纪问题多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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