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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44557

 

    (一)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不及时不深入,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思想路线不认真不负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不经常不深入,对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未能及时批驳和纠正,管辖范围内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履行管党职责不到位、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不严格,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在党的作风建设方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查处不坚决不彻底,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纠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不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制度建设,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现象不严格追究责任,致使党内法规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制度建设严重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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