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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5/16 阅读次数:71497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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