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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编 附 则)

来源:中纪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5/7/27 阅读次数:319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 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 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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