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以争取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交代和投案自首的方式
主动交代问题是指违纪违法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投案自首是指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未被组织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组织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职务犯罪的行为。
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原则上由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因患病、身受重伤,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纪委监委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和投案自首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或者通过来信、举报电话等方式表达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意愿,其后以最短的时间内到区纪委监察委如实交代本人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二、处理原则
经认定属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戒结合、宽严相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党员和公职人员除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外,如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区纪委监委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纪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对拒不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的,区纪委监委一旦获悉问题线索,将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帮助违纪违法党员和公职人员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违纪违法所得、违纪违法所得收益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凡知悉违纪违法党员和公职人员情况的,知情公职人员和群众应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查办案件,区纪委监委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线索严格保密。
我们鼓励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和举报违纪违法问题。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干扰调查核实工作的,区纪委监委将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事宜
来信来访地址:浑江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浑江区江北街道北安大街2858号)
来电:0439—3361108
中共白山市浑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白山市浑江区监察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