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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问题线索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9/25 阅读次数:133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深挖并严厉整治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及其“保护伞”,浑江区纪委监委决定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征集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举报范围 
1、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证不取、拖延处理,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等行为,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查处,使其逃避应有的处理或制裁;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求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办案,或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或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
4、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扭曲事实、弄虚作假、毁灭证据,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改造期间,违规违法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接收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5、违规违法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消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跑风漏气,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6、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7、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8、违纪违规违法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
9、违纪违规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10、以“干儿子”“干外甥”等亲属或朋友的名义,为涉黑涉恶首脑或骨干人员提升“社会地位”的,或者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11、违纪违规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贷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2、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为涉黑涉恶人员违法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甚至本人或以亲属的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得非法利益。
13、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4、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方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15、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二、举报方式 
      信函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中共白山市浑江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收
      邮编:134300
      举报网址:http://jilin.12388.gov.cn/baishanshi/hunjiangqu/
      举报电话:0439-12388-1     

微信举报: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白山市浑江区纪委区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廉洁浑江”,点击“扫黑除恶”栏目。


      诬 告 陷 害 的 法 律 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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